朱氏家族族法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,为规范个人在家庭中的行为,不断提高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,建设一个和睦相处的大家庭,特制订本家族行为规范(简称族法)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。本家规适用于籍贯在(国内、国外)居住和工作的朱姓家族成员及他们的后代。 第二条指导思想。本家规摒弃旧社会家长专制式家规模式,在借鉴、总结和学习祖辈人治家理念和经验的基础上,规范了家庭成员行为的指导性原则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多更好的培养优秀人才,建设一个团结、和睦、整体素质优良的大家庭。本家规不具有强制性,但家庭成员应积极认真恪守。 第三条家规的制修订及管理。设管理小组,管理小组是常设机构,由当今家族中年长者或比较有权威的男性三人组成,设族长一人,族长是本家族的掌门人。管理小组成员实行自然淘汰递补制,始终保持由三人组成。三人小组负责家规的制修订及管理。 第四条族法的实施。族法自制定生效之日起即是永久性的。每个家庭成员都可提出适时修改意见。家规实行管理小组和单元小家管理制,管理小组负责推动家规的实施,单元小家家长负责监督其成员自觉遵守,并对违反家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。族法是开放性的,对内对外公开,接受内外监督,不断吸收、借鉴他人和其他家族的治家经验。 第五条 本家规若出现与国家及地方法规不一致条款,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出修改。 第二章 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平等原则。家庭成员,不论其社会职务高低,不论从事的职业(工农商学兵)如何,一律实行平等原则,即男女平等,老幼平等,无贵贱等级之分。 第七条忠孝原则。忠于国家,忠于人民,忠于自己选择的职业。遵纪守法,反对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。敬业爱业,不墨守成规,勇于和善于学习、创新。做到既爱国,又爱家。承认国和家利益的一致性和特殊性,在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,以国家利益为重。孝敬老人,保证老有所养,病有所医。后人每年清明节应祭扫逝去老人的坟墓。 第八条团结友爱原则。成员之间要相互关心,相互爱护,相互帮助,和谐相处。做到男性要保护女性,女性要关爱男性;长者要爱护幼者,幼者要尊敬长者;宽于待人,严于律己,克己奉公;,出现矛盾,协商解决,反对打人骂人,杜绝家庭暴力;尊重智障和身体有残成员的人格尊严;对遇到特殊困难的单元家庭,其他家庭应尽其所能,在人、财、物上给以帮助,使其尽快渡过难关;处理好邻居关系,团结左邻右舍。每个成员有责任把任姓家族建设成一个团结、和谐的大家庭做出努力。 第九条独立和自由原则。每个成员有独立选择自己职业和信仰的自由,尊重和保护个性发展。家庭成员均有隐私权。反对偷窥他人隐私,反对父母长辈偷窥子女的隐私,任何个人不得以隐私为名藏匿个人违规行为和信息。 第十条义利原则。提倡先义后利,以义取利,仁义诚信。尊重个人利益,反对利己主义。积极进取,学习他人长处,不妒贤嫉能。 第十一条礼仪原则。待人接物既讲礼貌,又讲原则。尊师敬长,尊重他人,反对趾高气昂、目中无人、骄傲自满,提倡谦虚谨慎和进取精神。 第十二条持家原则。“历览前贤国与家,成由勤俭破由奢”。力行勤劳俭朴,勤俭持家,反对奢华,铺张浪费,反对游手好闲。 第十三条保护女性原则。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,在例假和怀孕期间,应给予特殊照顾和保护,防止一切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。在理家和社会交往中,尊重女性的意见,发挥女性的作用。女性成员应自重自爱,培养和养成温文尔雅的精神内涵。在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动中努力做到端庄稳重,力戒轻浮行为。 第十四条孩童的管理和教育原则。从胎教开始,就要重视婴幼儿的教育。根据每一个孩童的天赋和爱好,创造条件,使其能接受最大程度的良好教育。发现和培养孩子的专长,努力给予特殊培养。要树立教育改变命运的观点,不能借口经济困难、读书无用等外部因素中断孩子的学业。从第六代开始,学历教育不得低于初中水平。对孩童教育以鼓励为主,不溺爱,不娇惯,不体罚。教育孩子,要以身作则,因势利导,循循善诱,使其德智体美得到全面发展。在日常生活中,平等相待,使其幼小心灵健康的成长。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的五不原则 。家庭成员要做到“五不”,即不吸毒、不赌博、不酗酒、不嫖娼、不欺男霸女。 第三章 家庭管理方式和原则 第十六条本朱姓家族现有成员居住分散,职业不同,习惯各异,今后也不可能生活在一起,族法的管理要适应现状,采取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,实行集中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。 第十七条三人小组是本家族中最高权威,除了负责制修订本家族规范以外,在日常生活中有随时提出家族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权力。各单元家庭及成员应尊重三人小组决定。 第十八条每一个独立小家是本家族大家庭中的最重要、最基本的单元家庭。单元家庭的家长是单元家庭的管理者,对认真执行本家庭规范负有责任。单元家庭的行为有自主权,他人不得干涉。支持单元家庭之间相互帮助,合作共事。 第十九条 互通信息,相互交流,取长补短,学习先进,帮促后进。 第二十条现今家庭管理小组由以下三人组成:*** *** ***。***为家族族长。 第四章 未尽事宜 第二十一条凡有利于家族建设的意见可随时增加相应条款,对与社会发展及家庭建设不适合的条款可随时修改。其它未尽事宜,由三人小组负责完善。 第二十二条 本家规由三人小组决定实施日期,并以不同方式通知有关成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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